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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SL)本縣國中小學校午餐食材採購採用最有利標案,請依以下說明辦理

  • 發布單位:體健科
  • 資料來源:體健科

一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3款規定,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,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。

二、學校擬依據上開規定向本府函報核准採用最有利標,工程會業已刪除最有利標「差異」字眼及停止使用「差異分析表」。

三、綜上,請學校來文內容如下:
(一)標案名稱
(二)辦理依據: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款規定。
(三)採用最有利標理由: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內容。
(四)預算金額、採購金額、後續擴充等悠關採用最有利標要件說明。

四、本案核准尚需經本府教育處、本縣採購中心及本府政風處,請學校預估公告標案前2星期送達本府辦理。